2024年11月25日,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、法制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崔洪剛受賄一案。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崔洪剛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;查封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,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,被告人崔洪剛利用擔任淄博市副市長,淄博市委常委、淄博高新區黨工委書記、管委會主任,濟寧市委常委、副市長,濟寧市委副書記,濱州市委副書記、市長,泰安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、工程承攬、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99萬餘元。
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崔洪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。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具有坦白情節;自願認罪認罰;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遂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