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政司和房委會早前就3宗同性伴侶平權案件上訴,今日(26日)遭終審法院一致駁回。法院裁定公屋和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,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。
3宗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,常任法官李義、霍兆剛、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。房委會一方提出,案件涉及珍貴的房屋資源分配,指異性配偶可「自然生育」,應對人口老化,達到「家庭目的」,認為應維持現行政策,排除同性配偶申請。
房委會上訴時指,政府政策支持傳統家庭,同時亦要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,鼓勵生育。同性伴侶若生育,會較為昂貴和困難,但申請公共房屋的主要為低中收入的市相,異性伴侶生育的機會較大。
房委會又指,《基本法》第36條定明須延續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社會福利。1997年前只有異性伴侶能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共單位,故此申請人不可依賴《基本法》第25條下的平等權利挑戰政策。
答辯一方,即兩名同性伴侶則認為,房屋政策與「家庭目的」沒有合理關連,指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,亦有同性配偶以不同形式生育,認為同性及異性配偶一樣,可有穩定、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,同樣有住屋需要。代表律師認為,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或居屋,只會影響異性伴侶的輪候時間。